租借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955页(515字)

正式名称“增强美国防御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以借贷、出租方式向盟国提供军火和物资援助的法令。1941年3月11日经罗斯福总统签署生效。在此以前,美国根据1935年通过的《中立法》,以现购自运原则向外国出售军火。

旋因外国黄金外汇耗尽,无力继续支付现款,美国国会乃以增强防务为由,通过了本法案,授权总统以借贷或出租的方式向有关国家提供防务援助,供应武器、弹药、战略原料、粮食及其他物资,战后清账。

为执行该法,美国于1941年10月和1943年9月,先后成立了租借物资管理局和对外经济管理局,办理租借援助事宜。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杜鲁门总统于1945年8月21日下令停止租借援助,租借法失效。

在该法实施的4年多时间里,美国向盟国提供的援助总值为470多亿美元,其中3/5供应英联邦,近1/5供应苏联,其余1/5供应法国、中国和其他国家。租借法促进了美国经济,特别是与军火有关的重工业的发展,为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做出了重大贡献;同时它也助长了美国对外经济扩张和军事扩张。

借助于租借法的实施,美国获得了格陵兰岛和冰岛的驻军权,增加了大西洋沿岸的军事基地,并使美国商品打入英联邦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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