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让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956页(757字)

苏俄新经济政策时期实行的一种政策,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一种形式。

根据租让条约,苏俄政府将暂时无力经营的企业、无力开发的森林、矿山、石油、土地等资源租让给外国资本家经营开发。目的是吸收外国的资金、技术设备、人才,以及当时极为缺乏的食品和日用品;增加生产,学习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打破帝国主义列强的封锁,发展对外经济关系。最早的租让法令是1920年11月公布的。

准备将勘察加、阿尔汉格尔斯克的森林租让给外国开发。实行新经济政策后提出了更多的租让项目。除了森林之外,还有油田、矿山及其他企业。

同时布尔什维克党也清醒地看到,“租让也是一种斗争形式,是阶级斗争在另一种形式下的继续”(《列宁选集》第4卷,第521页)。因此,在签订条约时特别注意保证苏俄经济和政治上的独立,保护租让企业中苏俄公民的劳动等等;合同签订后监督外国资本家严格执行协定。

但是,由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采取敌视政策等原因,租让制并没有得到预期的发展。

到1927年,开业的工业企业只有73家。

主要集中于采矿业、加工工业和轻工业。另外在交通运输和邮电方面还有一些租让企业。

此后租让企业数逐渐减少。1928年为68家。据同年10月1日资料,外国资本为5770万卢布,从业人员约2万人,其中90%是俄国人,产值占苏联工业总产值的0.6%,苏维埃政府获得收益1010万卢布。效益较高的租让企业有瑞典滚珠轴承公司、瑞典通用电气公司、英国捷丘赫矿业公司、格里纳兄弟租让企业、俄美合营压缩瓦斯股份公司等等。有些企业在合同期满后将其租让权收回。也有一些企业因承租人违反合同或违反苏联法律而取消其租让权或将其提前赎回。到1932年,租让企业只剩24家,1937年仅有10家。同年12月撤销苏联租让事务总委员会,租让制基本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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