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273页(1335字)
又称世界银行。
根据布雷顿森林会议决定,于1944年7月,联合国货币和金融会议在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召开,拟定协议,成立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并于1946年6月开业,1947年11月15日起成为联合国经济方面的专门机构之一。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中国是世界银行创始国之一,但席位长期被台湾当局占据,1980年才得以恢复。
成员国必须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
该银行的任务是:在成员国不能按合理条件得到私人资本的情况下,向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发放贷款,以资助它们进行生产性投资和经济结构调整;对私人贷款提供保证,促进外国私人投资;与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合作,开发成员国的生产资源,促进国际贸易的平衡发展;通过各种技术援助,促进成员国生产力发展以及居民劳动条件改善;同其他开发组织通过交换资料、官员会晤等方式建立密切的咨询和业务联系。该行的业务主要是向国营或私营的公用事业贷款,以提供用于电力、公路、港口、内陆水道、管道、航空港等方面的投资。
20世纪后期,农业及乡村发展,已成为首要的投资部门。该行的总政策是,仅对进口物资和设备等费用给予贷款,而且贷款通常交给供应者一方。利率主要根据银行借款成本而定。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任期5年,可连任。每年9月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联合举行年会;执行董事会是负责处理日常业务的机构,对行长提议的贷款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由21名执行董事组成,其中5名由持有股金最多的美、英、德、法、日5国各指派1名,其余16名由其他成员国的理事每两年选举一次。行长由执行董事会选出并兼任执行董事会主席,任期5年,可以连任,每任行长均由美国派任。资金主要有以下来源:(1)成员国缴纳的股金。起初法定股本为100亿美元,每股面值10万美元,到1988年,前者增到949亿美元,后者增为12.0635万美元,共7865万股。
成员国对所认股本的缴付办法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实缴金额”,即成员国参加时应缴金额,起初这部分占其所认股本的20%,后减为10%,其中1%以黄金、美元缴付,9%可用成员国货币缴付。第二部分为“待缴金额”,即可随时要求成员国缴纳的股本。
这部分可在银行催缴时,以黄金或美元或银行需用的其他货币缴付。成员国在世界银行的投票权与其所认缴的股本成正比。
按协定规定每一成员国有其基本投票权250票,另每认股10万美元可再增加一票。(2)借款。
世界银行大部分资金要通过出售其持有的证券或票据等途径筹集。主要渠道为:直接向成员国的政府机构和各中央银行销售;通过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在公开市场发行。
(3)累积收益和偿还的贷款。这部分主要是世界银行向成员国发放贷款所收取的利息和手续费。世界银行的贷款期限,短的数年,长的可达20~30年。
1988年5月5日世界银行宣布延长偿还本金期限和改变还息办法的新规定。
根据过去的规定,人均年收入为836美元~1725美元的国家必须4年后开始偿还本金;人均年收入在1726美元以上的国家必须3年后开始偿还本金。根据新规定,凡有资格借钱的国家都可以得到为期5年的宽限期,在此期间只需偿还利息,而且只需偿还实际提供的贷款的利息。主要出版物有:《年度报告》、《世界发展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