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新经济体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752页(688字)
60年代中开始实行的经济体制。
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于1965年10月发布《关于改进计划工作和加强工业生产的经济刺激的决议》,并颁布《国营生产企业条例》,决定从1966年起分期分批地把国营企业转到新的计划、管理和刺激制度的轨道,即推行“计划工作和经济刺激新体制”。它着重于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使之从物质利益上关心自身的经营成果。
这是对30年代初期形成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它调整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强调运用经济方法管理经济,重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为推行新经济体制而采取的主要改革措施有:(1)取消经济行政区管理体制——地区国民经济委员会,恢复部门领导为主、兼顾地方利益的管理体制;(2)将国家下达给企业的计划指标由34个减为9个(后来又增加3个,共12个),其中以产品销售额、利润额和盈利率为主要考核指标;(3)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据下达的计划指标,企业自行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和签订供销合同,提高企业留利比例和进行扩大再生产的权力,还可有条件地出卖或出租多余的生产资料;(4)加强企业经济核算制,设立发展生产、物质鼓励和发展科学技术三种经济刺激基金,其数额主要取决于本单位的实际经营成果,从而使集体和个人从物质利益上关心企业工作的总结果;(5)实行生产基金付费制(一般企业的付费率为6%),改革价格形成原则,调整工业品批发价格,提高银行信贷作用;(6)把物资技术供应的调拨制改为经济合同制,发展生产企业与用货企业之间固定的直接联系。到1970年底,除一些小企业外,工业企业改行新体制的过程已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