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工资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96页(647字)

存在一个不变的、维持最低限度生活水平的工资的观念,似乎在17和18世纪的欧洲就已经出现了。

亚当.斯密(A.Smith,1723~1790)在认识到存在着一个要达到一致的利润率和工资率的竞争的趋势之后,他对经济运行中的持久的(或“永久的”)和暂时的(或“偶然的”)力量进行了理论上的区分——前者使经济走向“自然的”状态,后者被表征为“市场的”力量,它使经济围绕着“自然的”或中心的位置波动。斯密对工资的自然率的概念也做了类似的处理,但不很明确。

李嘉图(D.Ricardo,1772~1823)清楚地阐述了“自然工资”和“市场工资”之间的区别,并讨论了它们二者之间的关系。

自然工资或劳动的自然价格由一定量的生活必需品和舒适品所组成,市场工资或劳动的市场价格是受可能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存在于供给和需求之间的比例所支配的。

劳动的自然价格由于习惯、风俗和国家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在任何一个既定的时间和地点,它可以被看作基本不变的。反之,劳动的市场价格根据需求和供给的比例,不断地波动。

另一方面,维持一个家庭的难易,死亡或对结婚的慎重的限制,往往通过由市场工资与自然工资之间的差异而引起的对劳动供给的调整,使市场工资接近自然工资。

现代新古典理论中,作为重心的自然和正常条件的分析方法遭到摈弃,并代之以实际均衡框架,自然工资的概念被均衡工资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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