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歧视(或价格差别)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340页(925字)

指的是对一项产品的不同数量,在不同的时间对不同的顾客集团或在不同的市场上要不同的价格,而这些价格差异是不能用成本差异去说明其为正当的。

(建立在成本差异基础上的价格差别不属于价格歧视的形式。)

这样做的动机在于,通过实施价格歧视,对一个给定的销售量或总成本而言,企业可以增加它的总收入与利润。在实质上,它是垄断定价的一种延伸。

一个企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才能实施价格歧视:

①企业必须对产品的价格具有某些控制力(即,它必须是一个不完全的竞争者);②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对产品的不同数量,就不同的时间,对不同的顾客集团,或就不同的市场来说,必须是不同的;③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它们被使用或消费的时间,以及产品的顾客集团或市场,必须是分得开的(即企业必须能分割市场)。

价格歧视的形式多种多样,一般有三种类型:一级、二级与三级。实施任何类型的价格歧视,企业都能通过获取全部或部分消费者剩余(consumer’s surplue)而增加它的总收入与利润。一级价格歧视是指分别地销售每一产品单位,并为销售的每一单位要最高的可能价格。这样,把全部的消费者剩余都吸取过来,从特定数量的产品销售中得到最大限度的总收入与利润。

这一类型以销售者确切地知道消费者愿意购买的程度为前提,实际上很难做到。

二级价格歧视比较切实可行,企业对一个特定数量或一批产品向每一顾客要求统一的单位产品价格,对下一批产品则要较低的价格,等等。这类价格歧视必须在拥有许多买主,有时是成千上万个买主的市场上才能实施,而且也只限于产品或服务容易计量的情况,如电力千瓦小时,天然气与自来水立方米等。三级价格歧视是指同一产品在不同市场上要不同的价格,直到在每个市场上销售的产品的最后单位的边际收入和生产该产品的边际成本相等。

这类做法实例很多,如电力公司通常对居民用户比对工商业用户要较高的电费率,其原因是后者的电力需求价格弹性较大,如若电费率太高它们可能自己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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