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平衡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02页(551字)

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美国国际收支严重恶化,美元大量外流。

为抑制美元资金的大量外流,改善国际收支状况,美国于1964年实施利息平衡税,借以限制外国借款人在美筹资和美国银行对外贷款能力。利息平衡税是美国政府对美国居民购买外国债券(包括银行对非居民的贷款)所课征的一种特别税。

根据1964年9月2日正式实施的利息平衡税法,美国居民购买外国政府或外国私人企业在美国发行的股票与债券所获利息,均应缴纳平衡税。

购买此类债券,兑付年限在3年或3年以上的,税率为2.75%~15%;购买此类股票,则应交纳相当于所购股票实际价值15%的税款。

按年限平均计算,所征税额占外国借款者年筹资成本的1%,从而起到了限制美国资金外流的作用。美国政府同时规定:对外直接投资和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可免交利息平衡税,美国居民从美国人手里购买其持有的外国证券也毋须交税。

按照美国政府的最初规定,利息平衡税实施到1965年底结束,但为限制美元的大量外流和平衡国际收支逆差而一再展期。1974年1月29日,美国财政部宣布,1月29日以后购买的外国股票和债券可不再缴纳利息平衡税,但实际上直到1974年6月30日,利息平衡税方才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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