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存托凭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06页(745字)

存托凭证是一种可以流通转让的、代表投资者对境外证券所有权的证书。

它是为方便证券跨国界交易和结算而设立的原证券的替代形式,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存在于存托凭证发行和流通的国之境外,通常是公开交易的普通股票,现在已扩展到优先股和债券。存托凭证可以像基础证券一样在证券交易所或场外自由交易,并且同时在几个国家的市场上流通。自1927年摩根银行开创存托凭证业务以来,世界上很多大公司发行过数额庞大的存托凭证。

美国存托凭证的交易过程为:①美国投资者委托美国证券商以美国存托凭证形式购入境外基础证券;②美国证券商与基础证券所在地的证券商联系购买事宜;③基础证券所在的证券商按要求将所购买的证券解往美国的存券银行在当地的托管银行;④托管银行解入相应的基础证券后,通知美国的存券银行;⑤存券银行发出美国存托凭证交与美国证券商,一张美国存托凭证按比例代表一定数量的基础证券;⑥证券商将美国存托凭证交给投资者或存放于存券信托公司,同时把投资者支付的美元兑换成相应的外汇支付给当地证券商。

美国存托凭证发行之后,可以和其他任何美国证券一样在美国市场上自由交易。可分为三级:第一级为公司参与型存托凭证,限于柜台交易;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时,按1933年《证券法》填写F-6格式的登记表。第二级为挂牌的存托凭证,在被认可的美国交易所挂牌;在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时,要按1933年证券法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分别填写F-6格式和20-F格式的登记表。第三级为新股发行的存托凭证,包括在美国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在美国不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及全球交易的存托证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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