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选择理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31页(630字)

对非市场决策的经济学研究,或者说是把经济学应用于政治科学。

公共选择理论所研究的是政治学的主题,如国家理论、投票规则、投票者行为、党派政治学、官僚政治等。它从经济人的假设出发,对政治行为进行成本——收效分析。

当把这种分析运用于经济政策研究时,就得出了“政府失灵”的结论。

公共选择理论得出政府失灵的结论有两个基本前提:第一,选民、政治家和官员都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选民追求的是个人效用(或利润)最大化,政治家追求的是选票最大化,官员追求的是财政预算最大化。从这种目标出发,政策只能是选民、政治家、官员之间追求利益行为的结果,而不是以配置效率的实现为目标的。第二,制定政策的程序是政治体制,即现行的民主制度,现行的民主制度是代议制民主,奉行多数原则,但这种制度并不能代表每个人的偏好或社会福利。

所以,在这种政治制度之下产生的政策也就不一定符合配置效率的要求。政策失灵在于决定政策的政治过程的内在机制。

公共选择作为一个独立的学术领域最早产生于美国经济学家伯格森与阿罗对社会福利函数和社会选择函数的研究。尤其是阿罗在1951年出版的《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中提出的阿罗悖论,被认为奠定了公共选择的基础。

对公共选择理论的建立做出重大贡献的是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代表作有《自由、市场与国家》等,1986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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