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扣除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53页(441字)

准许纳税人把其某种或某些合乎规定的特殊项目,按一定的比率或全部预先从应税对象中扣除,以减轻其税收负担。

税收扣除一般与所得课税中的累进税制相结合运用,加大了其实际意义。其原因在于:累进税制下,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率随收入级次的上升而相应递增,税收扣除若以一定的百分比形式加以规定,在扣除比率一定的条件下,纳税人的收入越多,则其享受的扣除越多。此外,由于纳税人预先从其总收入额中扣除一部分数额,也会使其原适用的税率从较高档次向低一级甚至低几级的税率档次变动。

税收扣除一般通过直接扣除法和费用加成法得以实现。具体地说,直接扣除法指的是允许纳税人就其某些规定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作直接的全部或部分扣除,例如对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支出的扣除。费用加成法指的是允许纳税人对其某些规定费用项目的列支可以超过实际发生数,以多计成本的办法来减轻税负,例如规定企业可按加速折旧率计提折旧额,即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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