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和逃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55页(459字)

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将纳税义务减至最低限度的行为称为避税;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非法行为称为逃税。

西方经济学者一般认为,避税和逃税存在原则差别,即后者属于非法行为,而前者并不违法,它只是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法中的漏洞,少纳或不纳税而已。避税者利用税法中的漏洞或者利用税法制定当局未考虑到的情况进行合法的避税。国家发现这种情况后,不能立即制止,只有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出更为完善的法律条文后,方可制止。也有的避税者利用两个地区、两个国家之间的税负轻重不同的差别,或利用其分支机构在某国或某地区的“避税港”等条件,逃避税收。一般通过将纳税者所得转放到税负较轻的地区实现的方法,来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逃税则不同,它是一种非法的行为,主要表现有:伪造、涂改、销毁账册、票据或记账凭证,虚报、多报费用和成本,少报或不报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额,隐匿财产或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回已纳税款等。

一般对偷逃税款要处以罚金,情节严重者除追回偷逃税款并处以罚金外,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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