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抵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58页(526字)

税收抵免的一种。

适用于母公司和子公司不同属于一个法人实体之间的税收抵免关系,即允许母公司将与其从外国子公司取得的毛股息收入有关的已缴纳的外国公司所得税,从应向本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额中予以扣除。最早见于1921年美国《税收法案》第222节、238节的规定。子公司和分公司不同,它只是母公司的投资伙伴,母子公司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人,其经济联系是母公司持有并控制子公司的股份。所以,母公司从子公司得到的是子公司缴纳所得税后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的一部分股息,从而,对母公司从子公司取得的股息征税时,应该予以抵免的,不是子公司缴纳的全部所得税,而只是母公司分得的股息所分担的所得税额。可见,这种抵免并不是根据实纳外国税款直接进行的,而是按照核算的股息应分担的税额进行间接抵免。享受间接抵免有一定的限定条件:①享受间接抵免者必须是公司,个人无权获得该项待遇。

②居民公司取得国外分支机构的所得不适用于这一待遇。③消极投资不能享受间接抵免的待遇,在掌握上一般要求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子公司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

具体标准视不同国家而定。

有的国家规定,多层附属公司也适用于间接抵免。

④要求抵免的外国税收必须相当于本国的公司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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