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分享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74页(509字)

税收分享制是由上级政府筹集税收收入,并将部分收入分配给下级政府单位的一种制度。

实行收入分享制是基于地方用于建设和发展的资金不足,以及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中央政府为平衡地区间经济,以及贯彻和执行政府统一的目标和政策,对地方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金。各国政府实行的税收分享制度形式不同,但一般都采取补助金制和税收分成制两种形式:①补助金制。美国和法国等国家主要采取补助金制,美国曾先后实行专项收入分享制和一般收入分享制。专项收入分享制是由联邦政府指定联邦的补助金用于特定项目或特定支出,规定补助金的分配要根据联邦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并要求各州和地方政府提供一定数量的配套资金。

1972年美国实行了一项一般收入分享制,联邦政府对于给各州的补助金完全不加限制,补助款中的2/3的资金由各州分配给下一级政府,例如各州所属的城市和城镇。②收入分成制。日本和德国主要采取收入分成形式。日本通过下拨地方税和让予地方税两种形式实行收入分享制。

下拨地方税是国家为平衡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而对地区财源不足部分予以补助。

让予地方税是从中央政府征收的几种国税中按照一定的标准让予地方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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