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洪水保险计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603页(790字)

是根据美国《1968年全国洪水保险法案》制定的计划。

联邦洪水保险计划最初由联邦政府和私营保险公司联合执行,到了1978年便终止了这种合作。代之而起的是建立了全国洪水保险基金,单独由联邦政府保险管理局负责管理。因为1978年美国颁布了《全国防洪保险法》。该法分两大部分,即总则和分章。

总则有30个条款,宣布国会调查结果及防洪保险的目的。分章中的第一分章,共有18个条款,包括全国防洪保险计划,批准和实施,范围和重点,保险额、保险费率的估算,资金筹措,国家防洪保险基金,管理费用和津贴,索赔支付,防洪保险消息的传递,土地、房地产,人员组织等。

第二分章13个条款,论及防洪保险计划的具体组织和管理,既涉及到政府的防洪计划和资助,也涉及到保险行业的防洪计划和援助。第三分章8个条款,论及防洪保险与洪泛区土地管理计划的协调,洪水易淹区的识别,洪水水位的确定,灾情通报,减灾条件等。

第四分章8个条款。

最后是通则。美国从1956年就通过了第一部洪水保险法规,但是,最完整、最系统、最详尽的还是1978年颁布的美国《全国防洪保险法》。由联邦政府实施管理的洪水保险计划,其宗旨是向洪水地带的居民提供费率较低的洪水保险。

甚至为了促使社区的居民参加洪水保险,还规定不参加洪水保险的居民,不能获得住宅抵押贷款,也不能领取洪灾救济金。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并实践将洪水保险作为国家推动洪泛区管理的重要手段,以抑制洪水灾害损失急剧上升趋势的国家;也是率先以立法形式将洪水保险列为洪水风险管理系统中的重要一环,制定并坚持实施全国性洪水保险计划的国家。其基本模式是: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FEMA)主管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私营保险公司对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保险范围之外的资产实行商业性保险,是对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一种补充。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