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款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611页(1119字)

国际货币基金于20世纪60年代末创立的国际储备资产。

特别提款权的创立经过了一个较长的过程,从60年代中期开始酝酿,于1968年在10国集团斯德哥尔摩会议上达成协议,1969年国际货币基金等24届年会通过协议,1970年开始第一个基本期的分配。美国的本意是要国际货币基金创立一种叫做储备提款权的新储备资产,以减轻对美元的压力,维护布雷顿森林平价制度,但是遭到法国的强烈反对。

法国认为布雷顿森林制度的危机不是国际储备不足,而是应该结束美国在国际货币制度中的霸权地位,提高黄金价格,以黄金替代美元的储备资产职能,回到金本位去。

法国不愿创造一种取代黄金的储备资产,坚持新创立的提款权应是一种信贷,建议用“特别”一词取代“储备”,这便是特别提款权名字的由来。

最初创立的特别提款权有黄金保值,一单位特别提款权等于当时的一个美元,两者的含金量相同,都是0.888671克。当时,特别提款权只能分配给特别提款权账户的基金成员国,其作用只限于调节国际收支,利率很低,使用数量受到“复原”条款的限制,即每个国家持有的特别提款权不能少于累积分配额的30%,如果低于这个比率,使用国家就应该尽快使其恢复到应有的水平。特别提款权的创立没有能够挽救布雷顿森林制度,1973年美元第二次贬值后,西方国家纷纷实行浮动汇率,国际金融局势日益不稳,美元的地位相当虚弱,国际上要求改革国际货币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在70年代的改革浪潮中,特别提款权很受重视,在定值方法、使用等方面有了一系列变化。经过国际货币基金执行董事会的研究,从1974年7月10日起,特别提款权采用一种新的定值方法,以一个货币篮子的加权平均值决定特别提款权的价值。

最初的货币篮子包括16种货币,1981年起减到只有美元、西德克、英镑、法国法郎和日元五种。

1981年5月后,特别提款权的利率提高到这5种货币利率加权平均的综合市场利率水平,利率的调整和支付后来也作了改变,为每星期调整一次,利息每季度支付一次,这些改革都有利于提高持有特别提款权的吸引力。1978年后,对特别提款权使用的限制也进一步放宽,参加国无需经过基金的批准就可订立协议,进行交易,交易的目的也不再限于调节国际收支。

特别提款权的使用范围可扩大到交易安排、远期业务、信贷、金融债务清算、担保和捐款等。除了用于官方交易外,也可用于私人交易,持有者也扩大到国际货币基金成员国之外的金融机构。1979~1981年第二次分配特别提款权,使其在世界总储备中所占的比率有所回升,“复原”条款也已取消。

这一系列变化无疑是很有意义的。

但特别提款权的实际发展仍很有限,距离成为主要储备资产的长远目标仍很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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