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价外国劳动力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665页(596字)

这种观点认为:由于各国工资差距悬殊,廉价外国劳动力的产品,能够以低于本国高价劳动力的产品的价格出售,因此为免受来自廉价外国劳动力的竞争,必须实行关税等保护措施。

这种观点试图论证高工资国家无法与低工资国家相竞争,其实不然。高工资显然并不排斥低成本的生产,至少在许多重要的行业中是如此。高工资劳动之所以能毫不费力地与低工资劳动竞争,原因有二。

首先,劳动并非是惟一的生产要素。它总是与资本和其他资源结合在一起的。要素组合比例,在产品与产品之间迥然不同。资本廉价的国家能够以低廉的成本生产资本密集型产品,而劳动密集型产品则在低工资国家比较廉价。换句话说,只有在需要使用较多劳动和较少资本的商品上,低工资国家才对高工资国家占有优势。

高工资国家试图在这一类商品生产中进行竞争是愚蠢的,但是,像廉价外国劳动力论争辩的那样,高工资国家在一切行业的生产中都居于劣势,同样也是愚蠢的。其次,即便劳动是惟一的要素,高工资国家依然可以与低工资国家进行角逐,只要它的相对生产力高于其相对工资,比如,国Ⅰ的工资是国Ⅱ的3倍,但它的劳动生产力却是国Ⅱ的4倍,那么国Ⅰ具有效率优势。

归纳起来,要素组合的差异和劳动效率的差异;基本上解释了高工资国家能够与低工资国家竞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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