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优惠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678页(488字)

简称“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

1964年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第一次提出,1969年在得到各国原则上同意之后正式采用。是指发达国家进口发展中国家制成品时,在关税上给予后者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优惠。

普遍的,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的、无例外的享受普惠制优惠;非互惠的,即非对等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也给予同等优惠。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通过的授权条款为普惠制的长期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20多个国家给予170多个国家这种优惠关税。各给惠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方案。

内容包括受惠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幅度、保护措施、原产地规则、受惠国家和地区以及有效期限等。对于某些有较高生产水平,已对给惠国相关产业形成威胁的产品,普惠制方案有“毕业”制度,即结束对此产品的普惠制待遇。

普惠制对于促进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出口,加快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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