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协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789页(643字)

是指劳资间讨论共同关心的事务的一个过程,它表明,在资方的决策中,需充分考虑雇员的意见和观点,但资方的决定无须征得雇员或雇员代表的同意。

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劳资间的共同协商就已开始。其后,曾由于集体谈判范围的扩大,共同协商的作用有所减弱。但从80年代开始,各国企业纷纷引进“人力资源管理”技术,集体谈判在各国呈分权趋势,共同协商制度重新发挥作用。共同协商的机构可能与集体谈判的机构相同,但共同协商与集体谈判之间却存在质的差别,即共同协商仍然是一个单方面的决策过程,资方只须征求劳方的意见和建议,但其决策无须征得劳方的同意;集体谈判则是一个双方的决策过程,资方的决策须征得劳方的同意。

共同协商在不同环境下采取不同的协商模式:①无工会的模式:如果组织内没有工会,共同协商机构的主要作用是告知雇员及其代表有关组织状况的信息,解释资方的政策,促使雇员进一步认同组织的目标,避免雇员产生不满情绪;②边际模式:这是工会势力强大,集体谈判范围广泛情况下的一种共同协商模式,由于集体谈判作用力很大,劳资双方均感到没有多少进行协商的需要;③竞争模式:资方为了限制集体谈判的作用而强化共同协商,在这种模式中,资方通过共同协商机构将组织内较高层次的信息告知雇员及其代表,让雇员了解组织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这种模式的共同协商,资方可能试图绕过工会,直接与雇员见面;④附属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把协商与谈判明确区别开来,共同协商已成为集体谈判的一个附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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