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法人企业部门及其子部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803页(516字)

主要进行市场货物生产而不是金融服务活动的公司或准公司。

非金融法人企业部门由下列常住机构单位组成:

(1)所有常住非金融公司,不管其股东的常住地在何处;

(2)所有常住非金融公司,包括为外国拥有而长期在该经济领土上进行大规模生产的非金融企业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3)所有进行市场货物生产或非金融服务的非营利机构。

有些非金融公司或准公司可能要从事一些次级金融活动,如货物生产者或零售商可能就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贷,但只要其主要活动是非金融性的,就应将其全部划归为非金融法人企业。

非金融法人企业部门的子部门可分为:

(1)公营非金融公司;

(2)本国私营非金融公司;

(3)外国控制的非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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