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认会计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884页(804字)

指会计人员记录、汇总会计数据和编制财务报表所必须遵循的会计惯例、规则和程序,它也是审计人员审核财务报表的依据,简称GAAP。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在1970年发表的第4号报告《企业财务报表的基本概念与会计原则》中指出,公认会计原则是指:在任何时候对下列各项一致意见的归纳,即哪些经济资源和债务必须当作资产和负债来记录;在资产和负债中,什么变动需要记录,何时记录;应记录的资产负债及其变动应如何计量(计价);应当反映什么资料,如何反映这些资料,以及应提供哪些财务报表。目前在美国,对“公认会计原则”尚没有一个较为严密、并得到普遍认可的界定。比较流行的解释是“普遍认可”和“有重大权威支持”,且更强调后者。

1937年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发表第1号会计研究公报(ARBs),世界上开始出现了所谓“公认会计原则”,其后,它成为一个专门的会计概念,并逐渐流传到其他西方国家,成为指导会计和审计实务的一个重要规范。

在不同国家,GAAP的组成内容和名称并不相同。例如,在美国一般是指会计职业团体和有关政府机构在不同时期颁布或推行的各种会计准则文告[包括会计程序委员会(CAP)的“会计研究公报”(ARBs)、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发表的“意见书”(APB’s Opinions)、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公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s)和“解释公告”(FASB’s Interpretation)],英国的“标准会计惯例公告”(SSAPs),加拿大的“会计原则推荐书”(CICA Recommendations)和日本的“企业会计原则”,等等。

GAAP对各国会计实务处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发挥了较明显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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