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财务报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904页(630字)

企业合并有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三种形式,对于控股合并来说,虽然从法律角度控股与被控股企业仍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但就经济实质,二者已构成一个经济实体。

根据会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全面、综合反映这一经济实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总的来说,由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子公司都在合并报表的范围之内。

具体来说,判断母公司对子公司是否具有控制权,按《国际会计准则27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规定:①母公司拥有子公司50%投票权;②母公司虽然有半数或半数以下表决权,但同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存在控制:通过有关协议,掌握半数以上表决权;根据章程或协议,能够决定公司财务和经营方针;有权任免董事会和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或有权投多数票。遇例外情况,虽然母公司有子公司半数以上的股权,但如果只是临时拥有,或子公司正处于重整或破产状况,或子公司资金转移有限制等,子公司就不在合并报表之列。合并财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收益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有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权益结合法是母公司用自己的普通股去交换,使其成为自己的子公司,合并时将两公司资产、负债、费用等项目合并,以历史成本为编制基础;购买法是母公司以现金、其他资产或负债收买子公司股份,合并时以子公司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平市价作编制基础。编制合并报表时应抵消母公司与子公司间业务对报表的影响,并确认少数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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