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J.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1138页(1089字)

1632~1704

杰出的二元论哲学家,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政治家。

生于苏格兰萨默塞特。1656年在津大学获学士学位,1658年在该校获硕士学位,1660年在该校任讲师,1688年被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曾任国家贸易和殖民地委员会委员、辉格党的政治顾问。主要经济着作有:《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Some Consideration of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Lowering of Interest and Raising the value of Money,1691)、《论政府的两篇论文》(Two Treatises of Civil Government 1690)。洛克的经济学观点受到配第(W.Petty)的影响。他区分了商品的价值和价格,认为绝大多数物品都是由劳动生产的,自然力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商品价值量以生产时耗费劳动多少为依据。关于商品的价格,他以市场供求状况来说明,认为由和供求相联系的货币数量来决定。

洛克主张自然法观点,认为人对自己的人身享有自然赋予的所有权,因此,对于自己的劳动和劳动产品也都有自然的所有权。土地是自然物,本为公共所有。一个人能耕作多大土地,多大土地就是他的所有物,这就好像是用自己的劳动把它从公共财产中圈出来。自然法使个人劳动成为所有权的界限。但是,后来所有权的界限被突破了,出现了土地占有的不均等。

于是缺少土地的人向占有土地多的人租土地耕种,出现了租佃关系,地主得以从租地人劳动生产物中瓜分一部分作为地租。同样由于对货币占有的不均等,产生了借贷关系,债权者得以索取别人的一部分劳动成果作为利息。他指出,货币是不结果实的,它不会生产任何东西,但是,它通过相互协议,把作为一个人劳动报酬的利润转入另一个人的口袋。可见,洛克已认识到地租和利息都是对别人剩余劳动的占有。

洛克的货币学说摇摆于货币名目论与货币金属论之间:一方面他有属于货币名目论的货币数量论观点,认为货币并无内在价值,其价值取决于货币数量与交易商品数量的比例,并且指出了货币流通速度对货币流通量的影响;另一方面他反对贬损金属铸币,提高铸币的名义价值,主张货币的价值由其含有的金银量决定。他认为利息率的高低取决于货币的供求,反对政府以法令限制利息率。

洛克没有区分货币和货币资本,不懂得利息率的高低取决于借贷资本的供求,而不是取决于货币的供求。在经济政策上他主张自由贸易和单一土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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