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斯特,F.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1151页(1122字)

1789~1846

德国统一前夕的社会活动家和经济学家,德国历史学派的直接先驱者,一生致力于倡导和推动德国对外实行保护关税政策,对内建立统一市场,以对抗英帝国的强大竞争,保护和促进本国资本主义迅速发展。

1817年,自学成才的青年李斯特受聘为杜平根大学经济学教授,后又被选为符腾堡议会议员。他于1819年参加倡议成立德国工商业协会,主张废除国内关卡,统一关税。1825年因抨击官僚政治,被迫流亡美国;1827年,发表《美国政治经济学大纲》;1832年以美国驻德国莱比锡领事身份返回德国,继续为建立统一关税制度而奔走,1834年全德关税同盟的成立终于使他的理想得以实现,但他同封建政权的对立仍未消除,对德国资本主义发展前途深为忧虑,加上个人与家庭经济困顿,最后自杀身亡。晚年所着的《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1841)成为他的代表作。

李斯特的理论活动同他的社会活动一样,都是为了对抗英帝国的竞争和压力以及消除在德国发展资本主义的障碍。他认为不存在各国共同的普遍经济法则,各国各民族有各自的特殊发展道路,因此,没有普遍适用的“政治经济学”,只有各国特有的“国民经济学”,他据此指责以亚当·斯密和李嘉图为代表的英法古典经济学忽视民族特点而宣扬“世界主义”。

这种指责是片面的,但他强调德国有其不同于英国的特点从而不能搬用英法古典经济学原理却不无道理,包含合理的思想因素。他以其独特的生产力论对抗英国古典派的价值论和自由贸易论。他认为财富的生产力比财富本身不知要重要多少倍;英国古典派的价值理论和自由贸易论只适合于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英法,而对德国这样经济发展落后的国家不利;德国应当重视生产力的发展,并实行保护关税制度。这种看法反映了试图集中国家和社会各方面力量以发展德国的资本主义的强烈要求,具有历史进步意义,不过他的生产力概念包含了诸如宗教、一夫一妻制、警察等属于上层建筑领域的各种因素,因而是不科学的。

李斯特还以其经济发展阶段论为其经济政策主张作证。他认为在社会经济发展的5个阶段中,只有处于第4个阶段(农工业时期)的国家才有必要也有条件实行保护关税政策,以促进经济发展并向第5个阶段(农工商业时期)过渡;而德国恰处在第4个阶段。

李斯特对英法古典经济学的批评,他的生产力论和经济发展阶段论,被后来的德国历史学派所继承,对德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以及德国经济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他的政策主张对旧中国希望发展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思想家也曾产生过明显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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