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原则:现代观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公共经济学大辞典》第361页(15131字)

【内容介绍】:

在现代财政理论中,评判税制的原则标准一般有两个:效率标准(efficiency criterion)和公平标准(equity criterion)。

税收效率标准又区分为两类:一是税收的经济效率标准,一是税收的制度效率标准。本文先讨论效率标准,然后再考察公平标准。

1.税收的效率标准

1.1 税收的经济效率

在西方税收学中,税收的经济效率通常与税收中性(neutrality)有关。所谓税收中性,是指政府课税不应影响私人部门原有的资源配置状况,否则,政府课税就会改变市场活动中,以获取最大效用为目的的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或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的生产者的生产行为,就会改变私人部门原来的(税前)资源配置状况。这些改变效果即税收的非中性(nonneutrality)。

西方税收学界在讨论税收的非中性效果时,使用许多概念,如消费者剩余损失、福利损失或福利成本、超额负担或沉重负担(excess burden or dead-weight burden)等等。

实际上,这些概念均指同一事实:税收在改变(扭曲)资源配置后,对消费者产生的损失如何。

根据税收中性概念,可把税收的经济效率概念概括为:政府通过税收制度在把数量既定的资源转移给公共部门的过程中,尽量使不同税种对市场经济产生程度不同的扭曲通过偏离帕累托最优而对经济造成福利损失或沉重损失(welfare losses or dead-weight losses)最小化。

从税收经济效率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只要理解了税收的沉重损失或超额负担(deadweight loss or excess burden)概念,就能掌握税收的经济效率的实质。

下面,利用简单的两种产品、一个人(生产要素供给固定)的竞争性经济,以图示说明这一概念。

在图1a中,PP代表社会的总生产可能性曲线,它表明的是在资源既定的情况下可能生产的X和Y商品的组合。在没有政府的情况下,一个人或典型消费者[本图中的无差异曲线可以解释为福利在个人间任意配置的社会无差异曲线(Samuelson,1956,p.1-22;Mishan,1960,p.197-265)],可能选择PP曲线上A点所代表的X和Y的组合。

这是在总体效率条件MRSXY=MRTXY得到满足的情况下的帕累托最优资源配置。现在假定政府为公共支出而需要一定的资源。在必要的资源调动之后,私人部门假定有新的生产性曲线是P′P′,表明私人现在可利用的X和Y的数量。

消费者无差异图因公共支出的利益影响X与Y之间的相对偏好,一般也将发生移动。

换言之,消费者无差异图实际上表现为两种商品和公共支出的三维图。图中所描绘的曲线公共支出水平既定情况下的无差异图的横截面视角。

无差异曲线U′和U″代表新的无差异曲线。

比较通过税收转移资源的两种不同方法——对X课征所得税和国内消费税。

就目前的这个模型来说,所得税不会对经济产生任何扭曲。因为,企业支付给个人的要素所得与税后个人所获得的所得之间没有差异。但是,由于已经假定要素供给是固定的,这对资源配置的效率无足轻重。在这种经济中,只有价格才是决定资源配置的重要因素,而这种价格是指X和Y的相对价格。

在所得税制下,这些相对价格对于消费者和企业都是相同的,所以,总体效率条件仍然不变,私人部门在B点实现帕累托最优。在这种简单的经济中,所得税制是高效率的。需要注意的是,单独对劳动所得或资本所得征税也可能是高效率的,因为劳动力和资本的供给是固定的。

一般来说,对供给(或需求)是固定的项目征收任何税,都不会影响有关的帕累托最优条件,因而是高效率的。这类税称之为“一次总付税”或人头税(lump-sum taxes)。

然而,对X商品购买课征的国内消费税将引起个人面临的相对价格(MRSXY)与生产者面临的相对价格(MRTXY)之间的扭曲。

当政府对X课征国内消费税时,C点表明的是可能实现的均衡。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达到无差异水平U″,它一定低于征收所得税时所达到的水平U′。效用损失(U′-U″)就是税制的沉重负担或超额负担,有时也称之为税制的福利成本。

计算货币效用变化的传统方法是利用图1b所描述的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概念。

这里,S代表X的供给曲线。它表明的是当一种商品沿着生产可能性曲线P′P′移动时以商品Y表示的商品X的相对供给价格(Px/Py)。

这条曲线是通过选取P′P′曲线上的每一点的斜率并在X轴上标明而形成的。需求曲线D是当它们与生产可能性曲线P′P′相交时的无差异曲线的斜率。h点对应的是图1a中的B点,g点对应的是C点。

根据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概念,沉重损失大约相当于fgh的面积。

在从C点向B点移动的过程中,消费者剩余收益是jghm,生产者剩余收益是mhfk。这些收益一部分由税收收入的损失jgfk所抵消,剩下的净利益是fgh。这块面积也可以通过直接用消费者总收益rghs减去社会总成本rfhs求得。

图1非常简单地说明了扭曲性税收所造成的沉重损失的概念。

在现实世界里,存在着很多种商品、多种税率并存的税种以及可变的要素供给。把这些方方面面都纳入分析,即刻便使单个税收变化以及整个税制的效率分析变得复杂了。“超额负担理论”和“所得税与特定商品课税的比较“中性方法”两个辞条深入分析了税收效率问题。

图1 简单的两种商品、一个人的竞争性经济中税收的超额负担

某些税收实际上是减少而不是增加经济中的沉重损失。

当税收的课征是为了矫正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扭曲时,情况就是这样。当某些活动出现外部不经济时,对那种行为征收的国内消费税将改善资源配置。许多税种都可以说属于此类,如对烟、酒、汽油、环境污染等课征的税。

前两者矫正的是抽烟、喝酒造成的外部成本,而后两者是对污染的课征。对这些商品课征的税率可能大大高于它们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因而它们是良好的收入来源。

可以看出,上述分析的税收经济效率只是从税收对资源配置的扭曲程度最小化角度来说明的,但有些西方财税学者认为,税收经济效率的内涵不仅如此。

他们指出,政府课税不仅对社会资源配置产生影响,而且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产生影响。税收经济效率还应当包括政府课税行为与方式对纳税人的消费决策和生产决策产生的不良影响最小化。

1.2 税收的制度效率

税收制度的设计与实施,不仅要考虑到筹措收入的能力、对经济活动的影响,而且还要考虑到征纳双方在征税与纳税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即税务费用的多少。税收的制度效率就是指政府设计的税收制度能在筹集充分的收入基础上使税务费用最小化。

依据西方税收学的最新研究成果,税务费用(taxation cost)一般包括管理费用或实施费用(administrative cost or enforcement cost)、纳税费用或服从费用(compliance cost)以及政治费用(political cost)。

管理费用是指税务当局为保证税法顺利实施和及时、正确、足额地计征税款所需要花费的费用,由政府承担。

这项费用主要包括税务当局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公务员工资、津贴、办公用设备、用品及工具等费用。

纳税费用是指纳税人在对自己负有纳税义务的课税对象依法计算、交纳税款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纳税人承担(郭庆旺、赵志耘,1993,第15页~第18页;Sandford,1981,p.163-173)。纳税人的纳税费用在下列四种情况下可能发生:第一,在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下,纳税人首先要对其在本纳税期限内的应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并按期缴纳税款。在这一过程中,纳税人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花费一定的时间。

第二,纳税人按税法要求,必须进行业务登记、保持完整的账簿。第三,纳税人为了正确地执行比较复杂的税法,要聘请税务顾问;在发生税务纠纷时,还要聘请律师,准备翔实的材料。

第四,纳税人为了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同时,尽量减少纳税义务,需要组织人力进行税收规划——节税。

西方财税学家认为,尽管纳税费用既有货币成本,又有时间成本和精神成本,而且纳税人对其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会发生各种明确费用一般不登记造册,难以量化,但政府在修订税法,改革税制,改进征收方法时,决不能忽略纳税费用。

因为,纳税费用有超过管理费用的趋势,加强了纳税人的逃税意识。据估计(Slemrod and Sorum,1984,p.461-474),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费用占税收收入的5%~7%;1982年的纳税费用大约在17亿~27亿美元。再从英国1986年~1987年的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和社会保险税的纳税费用占税收收入的比率是3.24%,而其管理费用的比率仅为1.46%;增值税的纳税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率为3.69%,而其征税成本的比率仅为1.03%;公司税的纳税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率为2.22%,而其征税成本的比率仅为0.52%(Sandford,1989,p.140)。

政治费用是指纳税人试图影响税法所发生的费用,由政府和纳税人共同承担。

税法总是处于变动之中,这种变动的压力来自于两个方面,即税务当局和纳税人。纳税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时常通过院外压力集团要求政府改变税法。例如,美国在1986年税制改革之前,房地产经纪人花了大量费用雇佣院外压力集团的说客,向政府游说,保留联邦所得税的大宗扣除项目——房产抵押利息扣除。这种例子还有很多,如争取保留加速折旧规定、研究与开发费用扣除等等。

2.税收的公平标准

西方税收学界一直认为,税收负担在纳税人间的公平分配是极其重要的,税收的公平原则是设计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西方税收学界一般把公平原则进一步区分为两个概念: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horizontal equity and vertical equity)。如果某种税同等地对待同样的人,那么,就说这种税是横向公平的。也就是说,如果在征税前,两个人具有相同的福利水平,在征税之后,他们的福利水平也应是相同的(Feldstein,1976,p.77-104;Musgrave, 1976,p.3-16)。

纵向公平标准说的是税收制度如何对待福利水平不同的人。

横向公平原则是一个大多数(即使不是全部)人都可能接受的原则。然而,这项原则操作起来并非容易。为了判断税收制度的横向公平,必须能够说出两个人的富裕程度何时是相同的,这需要对个人间福利水平进行比较,而这正是经济学家犯愁的事。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考察其序数无差异图恰好相同的两个人。也就是说,面对着恰好相同的一组收入和价格,他们可能选择相同的一组商品。假定他们具有相同的预算线或收入,消费数量相同的所有商品。

从税收角度来看,能判断他们是相同的吗?无差异图相同的假设并不意味着这两个人所获得的相对效用水平是在“相同的”无差异曲线上。

无差异曲线是序数关系,并不是效用的基数计算。这两个人在其享受同类商品上的能力可能不同。如果是这样,把这两个人作为好像是相同的人来对待的税制,可能是横向不公平的。基于同样的道理,如果根据判断,这两个人的富裕程度是相同的,那么,在这两个人之间没有任何差别的税制可能是横向公平的。

在实践中,横向公平或不公平表现在许多方面。例如所得税制考虑了这样的事实:具有相同预算线的人可能具有不同的消费能力。因此,对于医疗支出以及特定的教育费用等,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而且,这类扣除也考虑到某些明显的不利条件如盲人和老年人。

在税收上,所有这些允许从应税所得中的扣除,都可能被认为是旨在使所得税制更符合横向公平的措施。

又如,当考虑到嗜好的不同时,事情就变得更加复杂了。

例如,假定某个人同其他人相比,对闲暇的偏好相对来说较强,结果,占有的闲暇比所得相对多。

如果这两个人在不征税的情况下获得的福利水平相同,所得税将是横向不公平的,因为它将歧视对闲暇的偏好不强的人。

同样地,国内消费税将歧视对课税商品的偏好相对较强的人。

上述例子并非旨在说明横向公平不是理想的目标,而只是说明这个目标难以实现。

纵向公平问题比横向公平问题更为复杂。不仅要判断两个人的富裕程度(能力)何时是相同的(横向公平),而且还必须有某种尺度,用来衡量不同人的福利。纵向公平要求回答如下三个问题:第一,从原则上判断谁应支付较高的税收;第二,从原则上选择课税方法和课税基础;第三,如果某些纳税人应当支付较高的税,究竟要高出多少。

在西方税收学界,通常建议用如下三个标准来判断一个人是否应比另一个人缴纳更多的税:第一,具有较高的纳税能力;第二,具有较高的经济福利水平;第三,从政府那里获得的收益较多(斯蒂格里兹,1988,第387页)。

那么,如何衡量课税或纳税是否公平?在西方税收学界存在着两种主张:一种主张税收应遵循受益原则,即谁受益谁纳税;另一种主张税收应遵循能力原则,即按能力纳税。

2.1 受益原则

受益原则要求,纳税人应根据其从公共服务中获得的利益纳税。

西方税收学者认为,纳税人从不同的公共服务中获得的利益不同,导致纳税人间的福利水平不同,结果,享受相同利益的纳税人具有相同的福利水平,应缴纳相同的税(横向公平);而享受到较多利益的纳税人具有较高的福利水平,就应缴纳较高的税(纵向公平)。

西方经济学家认为(Herber,1971,p.122-123),符合受益原则的“公平”包含如下两个事实:第一,获得经济物品的购买力的交换是“自愿的”,如同在市场部门中一样。也就是说,个人以税收的形式自愿地交换获得政府经济物品的购买力。第二,根据所获得的利益进行支付,也就是说,人们对政府的捐款应该和他们从公共服务中所获得的利益成比例。

而对公共服务的要价原则应该和对私用品使用的要价原则相类似。或者说,利益既可以依据政府提供服务的成本来定价,也可以依据这种服务对购买者的价值定价。

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利益应当被看成是边际意义上的而非总量意义上的,以避免不考虑边际分析时所出现的各种配置效率困境。

可以看出,受益原则的突出特点是直接把预算的收入与支出彼此联系起来。

在受益原则下,衡量福利水平的标准随特定的税收-支出结构而定。

当政府提供某种特定服务(特定的支出类型)时,就要依据受益情况,收取一定的费用或税收。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受益原则不仅用于评估税收制度,也用于评估整个税收-支出结构。

尽管受益原则在理论上是很有吸引力的,但在很多情况下,受益原则存在如下三大缺陷:

第一,受益原则的应用因集体消费的内在性质而受到极大限制。

共用品的一个特征就是排他性原则不能有效地适用于经济物品的所有利益。人们可能成为“免费搭车者”,不支付任何东西而获得利益。他们不会“自愿”支付。

因此,很多共用品不受市场定价的约束,不能依据受益原则提供。

可见,在税收负担的分配中,受益原则很难作为公平的基本标准得到应用。

第二,受益原则的应用因共用品的内在性质难以确定受益的多少。

在有些情况下,受益原则可以直接采用,如对桥梁和高速公路的使用收取费用(征税),对享受社会保障制度利益的人征收社会保险税等。可是,政府的各种支出都具有公共利益性,如国防、法律、公安、社会公益事业等,人们都从中获得收益。那么,如何衡量个人间的相对利益呢?就大多数消费来说,估计每个人获得的共用品的利益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第三,受益原则的应用很可能使某些税种具有很大的扭曲性。由于按受益原则征税,有些人本来想多使用一些共用品(如桥梁等公共设施),但因征税而抑制对它的使用,将导致资源的低效率配置。

2.2 能力原则

在税收上,对于衡量福利或支付能力(ability-to-pay)的尺度,在税收文献中早已有阐述,通常分为“客观说”和“主观说”。

客观说持客观说的税收学者认为,纳税能力的大小应依据纳税人拥有的财富来测定。由于财富是由所得、支出和财产表示的,故此,能力测定标准可分为所得、支出和财富。

第一,所得标准。

就所得尺度而言,最常引用的是黑格(Haig,1921)和西蒙斯(Simons,1938)提出来的所谓的综合所得基础(comprehensive income base)。

综合所得基础包括个人的全部所得,不管其来源如何,也不管其用途如何。其定义是:当期消费加上净财富(包括物质财富和人力财富)之和。

其主要组成部分是劳动所得、来自资本所有权的所得、资本利得(拥有资本的价值增值)、获得的赠与和遗产等。

所得通常被认为是衡量纳税能力的最好尺度。西蒙斯曾经说,所有税收,不论其基础如何,都应当认为是落在个人的所得上。

可是,如前所述,如果个人间不具有相同的偏好,特别是对于工作或闲暇的偏好不同,那么,按综合所得基础课征的所得税一般来说不是横向公平的。

此外,综合所得基础把具有相同所得的人看作是相同的人,而不论其所得来源有多大差别。有些人的所得绝大部分可能来自劳动所得,而有些人的所得可能是来自各种来源的非劳动所得。

由于后者以闲暇时间的方式获得更多的实际所得,故这可能被认为是横向不公平的。

然而,许多经济学家如斯格雷夫(Musgrave,1959)、费尔德斯坦(Feldstein,1976)、西蒙斯(Simons,1954)等认为,综合所得基础是衡量个人总福利或支付能力(允许一定的扣除如赚取所得的成本、医疗费用、受抚养者扣除等等)的最佳可利用措施,因而所得是特别合适的税基。然而,这并不是惟一的受到拥护的标准。

尚有两种建议,认为个人总支出和财富也可以作为建立公平税制的标准。

第二,支出标准。利用支出(比如说年度支出)作为个人课税基础的正规基础是那种反映个人“从社会饭锅中拿走”多少而非“放入”多少的基础(Kaldor,1955)。

根据下列内含于综合所得定义中的恒等式,当期支出与当期所得不同:所得≡消费支出+净财富增加

净财富增加包括当期储蓄减去来自积累财富的净支出。可见,以支出作为税基就是要对那些依靠遗赠的财富过日子而几乎不缴纳所得税的人征税,即所谓的支出税。

不仅如此,以支出作为税基还有许多理论上的优点。第一,无需计算净财富的增加,特别是应计资本利得,这是在以所得作为税基时所遇到的问题。第二,由于所得税包括对利息和股息收入的征税,扭曲了个人的储蓄决策,可能降低将来的储蓄规模。由于对利息所得征税,所得税很可能会破坏跨时最适条件(即现在消费与将来消费间的边际替代率等于边际转换率)。

支出税不会引起这种扭曲。在实践中,所得税的这种扭曲可以通过把利息所得排除在税基之外而得到消除。然而,这就可能削弱税制的公平性。

以支出作为税基也存在着一些缺点。

其中最主要的缺陷是,在既定的年度,计算个人的总支出极其困难。直接计算出累积性支出的代价可能相当大,而且实施起来也很困难,因为个人每年的购买数额相当庞大。即使间接计算累积性支出也很困难,因为首先要记录所得,然后还要减去个人所有净财富的增加。

而且,对支出而不是对所得征税到底能获得多少收入不清楚。

在人的一生中,累积所得和支出几乎是相同的,差别只是遗赠给继承人的财产数额超过所获得遗产。所得总额和支出总额可能非常接近,但在一生中它们的类型可能有巨大差别。典型来说,个人在前半生的支出水平很高,而这时的所得却处在最低水平。征收支出税可能使已负债购买耐用消费品的年轻人产生严重的流动性问题。

如果资本市场是不完善的,支出税的直接结果就是减少支出,产生的扭曲性相当大。支出税并没有避免综合所得基础所固有的横向公平问题。

它并没有避免有利于闲暇和估算所得的差别对待。出于这些原因,支出税没有付诸实践。

第三,财富标准。取代综合所得基础的另一方法是利用个人的总财富作为公平课税的基础。个人的总财富表明的是个人已积累起来的购买力存量。原则上,个人的财富是其将来所得流量的现值。

因此,对财富征税(定期的或不定期的)相当于对个人的将来所得征税。从这个角度上说,财富税与所得税相同。

反对财富税的理由主要是财富税的管理比较困难。财富税是对存量而非流量课征,而存量又必须在每次征税时(如每年)予以估价。

这不仅造成大量征收和记录个人持有的各种各样资产价值的管理成本,而且还会出现难以解决的估价问题,因为很多资产没有市场价格。尤其重要的是很难估价人力财富即将来劳动力所得的现值。

这些问题大大超出了以财富作为课税基础的微弱优势。毫无疑问,所得普遍用来作为课税基础。

主观说 衡量个人福利的标准主观说强调的是纳税人在纳税之后的边际效用相同。纵向公平要求我们对于税收负担应如何落在不同的人(依据不同的标准状况如所得大小划分)身上要做出价值判断。

最终,这涉及到如何选择社会福利函数问题,虽然认识到了这的确牵涉到价值判断,但我们仍然可以简单地讨论过去在判断纵向公平时所建议的更为重要的标准。

到目前为止,最着名的且得到广泛接受的社会福利函数是功利主义原则的社会福利函数(Bentham,1907;Mill,1921)。

该原则表明,社会应当竭力使所有人的效用总量最大化。也就是说,社会福利函数可以写成:

式中,Ui是第i个人的效用水平,一共有n个人。

需要指出的是,在应用功利主义原则之时,我们必须准备计算个人的效用(即基数效用)并在个人间进行隐含的比较。

功利主义对很多人有吸引力大概是因这样的事实:在特定的条件下,它意味着所得等分配。

假定效用水平取决于个人的所得,所有个人的效用函数都相同,这些效用函数具有边际所得效用递减性质。这样,如果在全体社会成员间分配的所得数量是固定的,分配给每个人的数量应是相同的。之所以是这样,是因为这将使所有人的边际效用相同,而且总效用将得到最大化。

在两人经济中,这项原则可以用图2所说明,该图是森(Sen,1973,p.17)在说明同样的问题时构建的。

OAOB的距离表明的是A、B两个人可利用的所得总量。A的边际效用曲线(MUA)是从原点OA开始向东北方向画的,如曲线aa。

B的边际效用曲线(MUB)是从原点OB开始向西北方向画的,如曲线bb,它等于aa。使总效用(在MUA和MUB之下的面积)最大化的所得分配用Y来表示,在此,MUA=MUB

依据这种分配,两个人的所得相同:YA=YB

图2 社会总效用最大化的所得分配:功利主义观点

遗憾的是,所得结果均等所依据的假设是非常严格的。

首先,所得的边际效用不变,所得分配可能是不相关的。人人都一样好。

如果所得的边际效用提高了,功利主义原则可能要求全部所得都归某一个人所有。其次,个人从相同数量的所得中可能没有获得同等的效用。

假定B(比如说因伤残)需要更多的所得以获得同A一样的效用水平。

B的边际效用函数也许是b′b′。在所得等分配Y的情况下,A获得的总效用可能比B多,从而拥有更高的边际效用。效用主义原则要求提高A的效用,乃至使他的所得提高到边际效用再次相等的Z点,在该点,YA>YB

在这种情况下,效用主义原则不仅表现在所得上不平等,表现在效用上更加不平等。因此,在这些条件下,那些支持效用主义(因其假定的趋向公平)的人将失望。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效用主义只提倡最大化效用总额,而不管这些效用是如何分配的。如果某个人的低效用被另一个人的高效用抵补之后还有剩余,那么,社会的福利就会提高。

正如勒纳(Lerner,1944)所指出的那样,即使人们的效用曲线不同,但如果不知道他们适用哪条效用曲线,等所得结果可能被重新起用。例如,假定在图2中,aa和b′b′是两条可能的效用曲线,但由于我们不能直接观察效用,我们仍然不知道任一特定的个人拥有哪条效用曲线。

假定每个人拥有任一效用曲线的可能性相等。那么,事实将是:使预期总效用最大化的所得分配是等分配。为了证明这一点,从等分配所得Y开始分析。

趋向Y′的所得再分配引起总效用提高XZV。

与此相对称的从Y向Y″的反向再分配,引起总效用下降RXVS。问题是:当进行某种既定的再分配时,由于人们不知道个人拥有哪个效用函数,人们就不知道总效用是提高还是下降。可是,由于RXVS大于XZV,可能的下降大于可能的利得,且最高预期效用是因所得等分配产生的。同样的结果也适用于两个以上的人以及任何任意可能的效用曲线,只要他们的边际所得效用是递减的。

避免效用主义固有的倾向不公平的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是假定这样的社会福利函数,它特别地增加低效用水平那些人的权数。例如,不是把个人的效用简单地相加在一起,而是根据某种享有能力标准对个人效用进行加权。倘若如此,社会福利函数可以写成:

式中,ai是反映个人i的效用对社会福利的边际贡献的权数。当然,为了确定ai的效用,还必须做出价值判断。

哈森伊(Harsanyi,1955,p.309-321)指出,如果所有人的未来效用都是不确定的,如果他们的行为目的是使预期效用最大化,那么,关于个人偏好的社会福利函数可能就是上式这种形式。遗憾的是,这种方法不能确定要用的权数。

20世纪70年代初,罗尔斯(Rawls,1971)提出了支持像上式那样的社会福利函数中有一组特定权数的详细论据。

他指出,社会应当使最低福利的人的效用水平最大化。这种观点等同于让ai=0(对于除最低福利者之外的所有人)。用图2所用的模型来说明,罗尔斯的最大最小标准(maximin criterion)要求效用水平均等化。

这意味着,享有所得能力最低的人能获得足够高的所得水平,以便补偿这种较低的享有所得能力。依据最大最小标准的所得分配与依据功利主义的所得分配有天壤之别。

当然,有证据表明,事实上,享有所得能力低的人获得了转移支付,在一定程度上对这种低能力予以补偿。

简单来说,罗尔斯的观点是试图推断理性自私的人(这些人的将来社会地位具有完全的不确定性)可能做出怎样的分配价值判断。这种人被看作是处于一种“原始状态”,当他步入社会时,他对于其嗜好、所得、能力等等一无所知。罗尔斯认为,在这些条件下,个人选择的社会福利函数可能满足下列性质:(1)每个人对于相同数量的基本自由都有优先权。

(2)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应予以调整,以便使最低福利者的福利最大化,并确保机会均等。

功利主义原则和罗尔斯最大最小原则只不过是纵向公平所依据的很多可能的标准当中的两种原则。在分析实际税收制度的效应时,无需对理想的所得分配事先选择特定的价值判断。西方经济学家通过分析各种再分配性措施并允许决策者在其中做出决定而进行了深入研究。

然而,在讨论税收时,通常在这样的假设条件下进行研究:出于公平原因,税收制度的运行应当使所得分配同没有税收的情况相比更加公平。实际上,政府竭力想通过税收政策使所得(和效用)分配更加公平。

图2的例子又是以另一个重要的假设为前提的,如果没有这一假设,就会严重影响不考虑社会福利函数性质情况下所进行的所得再分配的数量。这一假设就是:再分配的可利用所得的总量固定不变。

然而,所得再分配过程会出现各种扭曲,使得再分配的可利用所得总量减少。

出于这个原因,最大最小标准在总所得既定时所提倡的效用均等化在总所得变化时不可能实现。

估价税制纵向公平所采纳的既定的价值判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为了使价值判断具有可操作性,公共决策者必须了解每类税种对每类纳税人效用水平的影响。

而研究税收负担如何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即所谓的税收归宿理论。这种理论尚未达到很高的境界,可以使决策者选择非常明智的税收制度,以适合他们所做的任何价值判断。

。【参考文献】:

税收对收入再分配的影响(Effects of Tax on Income Redistribution)

Bentham, J., 1907,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Oxford: Clarendon Press.

Feldstein, M. S., 1976, On the Theory of Tax Reform,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6.

Haig, R. M., 1921, The Federal Income Tax,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Harsanyi, J. C., 1955, Cardinal Welfare, Individualistic Ethics, and Interpersonal Comparisons of Utility,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63.

Herber, B. P., 1971, Modern Public Finance: The Study of Public Sector Economics, Richard D. Irwin, Inc.

Kaldor, N., 1955, An Expenditure Tax , London: Unwin University Books.

Lerner, A. P., 1944, The Economics of Control, London: Macrnillan Co. .

Mill, J. S., 1921,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ed.W. J. Ashley, London:Longmans, Green&Co. Ltd..

Mishan, E. J., 1960, A Survey of Welfare Economics, 1939-59, Economic Journal, 70.

Musgrave, R. A., 1959, The Theory of Public Finance,New York: McGraw-Hill.

Musgrave, R. A., 1976, ET, OT and SBT,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6.

Rawls, J., 1971, A Theory of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Samuelson, P. A., 1956, Social Indifference Curves,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70.

Sandford, C. T., 1981, Economic Aspects of Compliance Costs, in Peacock, A. and F. Forte ed.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axation, Basil Blackwell Publisher.

Sandford, C. T., 1989, How Much Does It Cost to Pay Taxes? Accountancy 2.

Sen, A. K., 1973, On Economic Inequalit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Simons, H. C., 1938, Personal Income Taxation,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Simons, H. C., 1954, Personal Income Taxation: Report of the Royal Commission on the Taxation of Profits and Income, Cmnd 9474, London: HMSO.

Slemrod, J. and N. Sorum, 1984, The Compliance Cost of the U. S. Individual Income Tax System, National Tax Journal 37.

郭庆旺、赵志耘,1993,《论纳税成本》,《税务研究》,第6期。

斯蒂格里兹,J.E.,1988, (政府经济学>,春秋出版社中译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