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
书籍:哲学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广东人民出版社《哲学辞典》第18页(604字)
反映出特殊的道德关系的一个伦理学基本范畴。
必须履行的道德要求(道德规范)就是以义务的形式提出的,这样,该道德要求便会成为每一特定个人据其所处具体情况下的地位所应执行的个人任务。个人在这里便会表现为积极的道德主体,因为他自己会认识到并在自己的行动中履行这些道德要求。在非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历史中,关于道德的起源,有人认为是神的意志或理性(新托马斯主义、新基督教),有人认为是先天的道德规则(康德、直觉主义),也有人认为是人的非历史本性或自然界的规律(自然主义)。
过去往往把神这一特殊权威、把“集体观念”、把个人的道德法规等等看成是义务的依据(赞同伦理学)。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义务的最终来源乃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社会(集体、个人)权威不是义务的根本依据,权威本身也得具有客观基础。
因此,人不应当一般地执行某人所规定的或自然而然地形成的道德要求,而应当理解这些要求的社会起因及其对本人行为和集体行为所能引起的后果。这就是共产主义道德的一项务必遵循的要求。
只有做到这一点,人才能逐步达到自觉地(即自己能说明理由并加以论证)为整个人类的利益服务并自觉地去创造历史这样的高度。
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正在解决建设共产主义这一世界历史性的任务;在此条件下,个人的最高义务就是在各种具体情况下都能以自己的行动来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并能从每一局部的社会任务中看到共同的历史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