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广东人民出版社《哲学辞典》第188页(254字)
一种关于似乎来自理性和人的“天性”的、不从属于国家的理想法的学说。
自然法思想是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提出的(苏格拉底、柏拉图等),中世纪时被看成是神的法律的变种(托马斯·阿奎那)。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7—18世纪),自然法思想得到了最广泛的传播。自然法学说的拥护者——格老秀斯、斯宾诺莎、洛克、卢梭、孟德斯鸠、霍尔巴赫、康德、拉吉舍夫等——都曾利用它来批判封建主义,论证资产阶级社会的“天然性”和“合理性”。
在帝国主义时期,自然法思想被用来替资本主义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