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为百姓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江苏文艺出版社《历代怨趣诗怪诗鉴赏辞典》第590页(742字)

【原文】:

天理为百姓,格戒亦须遵。

官喜律即喜,官嗔律即嗔。总由官断法,何须法断人。

一时截却头,有理若为申?

【原文作者】:王梵志

【鉴赏】:

这是一首难得的揭露封建社会法律本质的诗歌。

诗的一二两句劈头指出,天理如果是为老百姓着想的话,那么由天理所规定的规范与戒律总得遵守吧?可是事实上,法律是由人来掌握的,当官的所喜欢的也就是法律所喜欢的,当官的所反对的也就是法律所反对的,是由官来断法,而不是由法来断人。“官喜律亦喜”四句以斩钉截铁的口气一针见血地揭露了封建法律的罪恶本质,不容置疑,不容反驳。

封建社会的官员是些什么样的人呢?王梵志写道:“天子与你官,俸禄由他授。饮食不知足,贪钱得动手。

每怀劫贼心,恒张饿狼口。”原来是些利欲熏心、贪得无厌、胸怀贼心、毒于饿狼的人,他们敲骨剔髓,无所不用其极,那里还有什么法律观念呢?王梵志又写道:“朝朝团坐入,渐渐曲精新。断榆翻作柳,判鬼却为人。”这些当官的团团围坐,无所事事,造成的冤案愈来愈曲折离奇;他们可以把榆木硬断成柳树,将恶鬼硬判成好人。他们任意枉法,草菅人命,法律已被他们践踏得不成样子了。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说:“就单个的官僚来说,国家的目的变成了他的个人目的,变成了他升官发财、飞黄腾达的手段。”王梵志以简截明快的笔法,将封建官僚破坏法律的行为揭露无余,深刻指出他们把法律变成了升官发财、飞黄腾达的手段,其批判的锐利是任何正统诗文作家所不敢望其项背的。象结句:“一时截却头,有理若为申?”径直指出:一时被杀了头,有理也无法申诉啊!具有民歌式的锐利锋芒和淋漓痛快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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