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权宪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孙中山辞典》第82页(806字)
孙中山根据其“五权分立”学说提倡的“五权制度”宪法原则。
“五权制度”即“五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制度,系孙根据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结合中国古代有过的考试、监察二权而成。由各县人民选出的国民代表(每县一人)组成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由国民大会选举产生的总统,组织行政院;选举产生的立法代表,组成立法院。司法、考试、监察三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委任,但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五院分别行使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个治权,都对国民大会负责。国民大会对选举它的人民负责,并利用手中掌握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个政权管理五院,以帮助人民实现四项直接民权,建成“全民政治”的国家。1906年孙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中提出:“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这不但是各国制度上所未有,便是学说上也不多见,可谓破天荒的政体。”1921年孙在广东省教育会演讲五权宪法,提出:“五权宪法,分立法、司法、行政、弹劾、考试五权,各个独立”。“这五权宪法,就是上下反一反,将君权去了,并将君权中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权提出,作三个独立底权。行政设一执行政务底大总统,立法就是国会,司法就是裁判官,与弹劾、考试同是一样独立的”。“这个就是治国机关。除宪法上规定的五权分立外,最要的就是县治,行使直接民权。
直接民权才是真正的民权”。“五权宪法如一部大机器,直接民权又是机器的制扣。”1924年孙在《三民主义》演讲中对“五权宪法”作了进一步的论述,认为“现在要集合中外的精华,防止一切的流弊,便要采用外国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加入中国的考试权和监察权,连成一个很好的完璧,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像这样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全、最良善的政府。
国家有了这样的纯良政府,才可以做到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