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同盟会总章
书籍:孙中山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孙中山辞典》第110页(438字)
黄兴、陈天华等8人起草,在1905年8月20日中国同盟会成立大会上讨论修改并通过。
该件今已佚失。目前所见为1906年5月16日的改订件。收入邹鲁《中国国民党史稿》第一编,现收入中华书局出版的《孙中山全集》第一卷。1905年7月孙中山抵日本后,组建革命大团体的工作顺利进行,30日筹备会推举黄兴等8人起草章程,共30条。
8月20日成立大会上逐条讨论,有所增减。1906年经胡汉民等修订的总章共24条。
总章规定同盟会设本部于东京,设支部于各地,以“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为宗旨,“凡国人所立各会党,其宗旨与本会相同,愿联为一体者,概认为同盟会会员”。本部设总理1人,在总理之下设执行部、议事部;于国内设东、西、南、北、中5个支部,国外设南洋、檀岛、美洲、欧洲4个支部,各支部皆须遵守本部总章,受本部统辖;支部之下设立各省区分会,各地分会直接受其支部统辖。
总章还规定吸收会员、缴纳会费、选举办法、议事原则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