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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无刑

书籍:孙中山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孙中山辞典》第237页(327字)

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不得使用刑讯。

语出《书·大禹谟》:“刑期于无刑。”刑讯是国家工作人员以酷刑逼取口供的野蛮审讯方法,近代很多共和国家已明令禁止。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孙中山两次命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指出刑法随着近世文化之进步而递嬗。

其目的在维持国权,保护公安。故其刑罚之程度,“以足调剂个人之利益与社会之利益之平为准,苛暴残酷,义无取焉”。

令文谴责清朝政府奖杀勖残,草菅人命的罪行,申明“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鞫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当偏重口供。其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仍不时派员巡视,如有不肖官司,日久故智复萌,重煽亡清遗毒者,除褫夺官职外,付所司治以应得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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