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民权
书籍:孙中山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孙中山辞典》第482页(383字)
全体公民直接行使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的一种民权形式。
与“间接民权”对称。古代雅典和罗马共和国实行过立法权由公民大会直接行使的民主制。近代只有个别国家采用直接民权。
孙中山主张中国不应以能效法欧美十八九世纪之成法实行间接民权、建立代议政体为自足,应采取瑞士的直接民权。
“直接民权,一是‘选举权’。人民既得直接民权底选举权,尤必有‘罢官权,。
选之在民,罢之亦在民。又如立法部任立一法,人民因其不便,亦可起而废之。
此种废法权,谓之‘复决权’,言人民可再以公意决定之。
又人民应有‘创制权’,即人民可以公意创制一种法律”。这才是真正的民权主义。1924年孙在重新解释三民主义时进一步指出:“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孙所主张的民权,“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者所得而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