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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书籍:孙中山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孙中山辞典》第524页(507字)

主张严格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思想。

最早产生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初期。中国古代以商鞅、慎到、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反对“礼治”和世袭特权,提出任法而不任人的主张。

古希腊亚里斯多德认为法治胜于人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君主专制和封建特权,也主张法治,宣称法是至高无上的,国家要依据法律行使职权,不准非法限制人民的权利,或将法律外的义务强加于民。

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后提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并将法治形成制度,与军警的军事镇压相结合进行统治。孙中山认为中国数千年来未曾以文明法治之。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立法建制,提倡法治。1917年段祺瑞蹂躏约法,解散国会时,孙发动护法运动,与军阀的武力独裁统治进行斗争。

孙认为“国于天地,必有与立,民主政治赖以维系不敝者,其根本存于法律,而机枢在于国会。必全国有共同遵守之大法,斯政治之举措有常轨;必国会能自由行使其职权,斯法律之效力能永固。所谓民治,所谓法治,其大本要皆在此”。“法治之精,则首在权能分职,俾得各展其长,不复重为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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