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孙中山辞典》第604页(687字)
国家的根本法。
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一般规定有严格的特定程序,通常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通过,也有少数国家由君主制定。依据宪法的形式、修改的手续和制宪主体与方法,宪法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钦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条约宪法。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性法律的国家,这些法律被称为不成文宪法。1787年的美国宪法是最早的成文宪法。
1906年孙中山提出革命次序第三期为“宪法之治”,即“制定宪法”,“一国之政事,依于宪法以行之”。孙在谈到“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问题时指出:“历观各国的宪法,有文宪法是美国最好,无文宪法是英国最好。
英是不能学的,美是不必学的”。
“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1912年孙公布由临时参议院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孙解释说:宪法是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是“将政权分几部分,各司其事”。
1920年孙在总结临时约法的教训时指出:“惟约法以宪法制定之权委诸国会,国会制宪乃久而无成,论者或以为口实;然考其经过,则妨害擣乱、使宪法不能告厥成功者,皆为不利有宪法之人。其人即假借武力,敢为国民之公敌者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