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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权

书籍:孙中山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孙中山辞典》第641页(330字)

国家对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履行职责进行监督、纠举和惩诫的权力。

孙中山提倡的“五权宪法”中的一权。孙认为“监察权就是弹劾权”,“专管监督弹劾的事”。监察权应独立,除了“监督议会以外,还要专门监督国家政治,以纠正其所犯错误,并解决今天共和政治的不足处”。

孙分析中国古代和欧美近代各国实行监察的情况,认为监察权是“中国数千年来自然产生独立之权”,汉代重御史大夫之制,唐朝重分司御史之职,宋朝有御史中丞、殿中丞。

“明清两代御史,官品虽小而权重内外,上自君相、下及微职,儆惕惶恐,不敢犯法”。而美国的弹劾权,“付之立法上议院议决”;“英国弹劾亦在贵族、平民两院”。美、英的监察权没有独立行使,不能独立成一种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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