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总公司条例草案
书籍:孙中山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孙中山辞典》第643页(345字)
孙中山1912年11月14日在上海设立中国铁路总公司。
为统一事权,拟定此条例草案,并派专人送北京,请袁世凯交参议院审议。草案刊于1912年12月19日上海《民立报》,现收入中华书局出版的《孙中山全集》第二卷。草案共9条,规定铁路总公司为筹办全国铁路总机关,“除政府所办已成、未成及经鉴押应筑各路,属交通部之职掌外,所有贯穿各省及边地各干路铁路,总公司有全权办理”。总公司享有规定路线、筹款、管理各路、创办事业、收买民地等特权。
还规定总公司的义务及总公司与地方铁路、中央及地方政府的关系。12月20日参议院通过经交通部修改后的条例,总公司的权限大为削弱。1913年3月31日经参议院通过的条例由袁世凯命令公布,更名为《中国铁路总公司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