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条约
书籍:宋庆龄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宋庆龄辞典》第57页(434字)
原名《马关新约》,因在日本马关春帆楼签订,又称《春帆楼条约》。
中国在中日甲午战争失败后被迫于1895年4月17日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代表中国方面在条约上签字的是李鸿章和他的儿子李经方,日本政府的代表是总理大臣伊藤博文和外务大臣陆奥宗光。条约共11款,附《另约》和《议订专条》。主要内容是:(一)中国承认朝鲜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国家。
(二)割让辽东半岛及其所属岛屿,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三)赔款2亿两白银。
(四)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五)允许日本在通商口岸设厂制造,其产品享受进口货的关税待遇等。
次年7月21日又根据本约与日本签订《通商行船条约》,使日本在中国正式享受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
从此列强对华资本输出合法化,从而加速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化进程,加深了中华民族的危机。正如宋庆龄所指出的,中日《马关条约》和《通商条约》,使中国“丧失了种种权利”,“我国人民的生存问题更危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