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章程
书籍:宋庆龄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宋庆龄辞典》第103页(580字)
1933年4月26日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临时全国执行委员会通过。
章程是根据上年12月中旬宋庆龄和蔡元培,杨杏佛、黎照寰、林语堂等在上海发起组织“中国民权保障同盟”时所发表的宣言制订。章程规定,“本同盟定名为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以唤起民众努力于民权之保障为宗旨”。
“其目的共分3项:(1)为国内政治犯之释放与一切酷刑及蹂躏民权之拘禁杀戮之废除而奋斗。本同盟愿首先致力于大多数无名与不为社会注意之狱囚;(2)予国内政治犯以法律及其他之援助,并调查监狱状况,刊布关于国内压迫民权之事实,以唤起舆论的注意;(3)协助为结社集会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诸民权努力之一切奋斗。
章程规定凡赞成上述本同盟的主张并愿从事于实现此主张的实际工作者,由会员3人介绍,经全国执行委员会多数通过,得为本同盟会员;会员分个人及团体两种,个人会员每年应纳会费3元,团体会员每年应纳会费10元;凡会员均有选举及被选举权,并得享受免费阅读本同盟一切刊物的权利;凡会员在会外以文字或言论反对本同盟的基本主张者,全国执行委员会经多数决议得将其除名。章程规定全国委员会为本同盟最高权力机关,全国执行委员会为本同盟最高执行机关,执行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总干事一人。
章程还规定本同盟设总会于上海,设分会于国内各重要都市;本同盟得募集捐款,维持会务。
上一篇:中国人民救济代表会议
下一篇:宋庆龄辞典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