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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书籍:宋庆龄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宋庆龄辞典》第258页(701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修订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成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成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的预算和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决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举和决定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常务委员会设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若干人。1954年9月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宋庆龄出席会议并被推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1955年1月宋庆龄在《第一个五年》中谈到人民代表大会问题时说:“从乡村一直到首都,通过人民普选而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掌握一切政权,各级首长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一个普通的中国公民从未享受过像今天这样的政权,他可以尽情地谈论邻人的琐事,也可以谈论国家大事。

”在1959年4月和1965年1月召开的第二届、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宋庆龄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在1975年1月和1978年3月召开的第四届、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宋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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