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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韩素音(1972年11月9日)

书籍:宋庆龄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宋庆龄辞典》第485页(409字)

收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宋庆龄选集》下卷。

1972年11月9日宋庆龄在给韩素音的信中说:“在利昂·沙尔曼写的那本传记中,我发现她在描述我的婚姻这部分也像其他一些作者那样犯了相同的错误。她是这样写的:传教士不同意孙逸仙娶我,理由是孙逸仙当时还没有和他的妻子离婚。

这纯粹是造谣中伤”。孙逸仙和他的前妻是在证人面前办理离婚手续的,“他们的离婚是两厢情愿的”。

“孙逸仙的前妻害怕他所从事的革命活动会给她带来危害;她还常常反对在他们家里举行革命会议。每当孙逸仙从外地回来,她总是对他所进行的革命活动抱怨不已”。

“我们结婚的时间是在他们离婚几个月之后。我们的婚姻是在东京市登了记的。举行婚礼之前,我们当着律师和证人的面在结婚证书上签了字。结婚证书是一式三份。这些证件分别由孙逸仙、我和着名的日本律师和田瑞保存”。宋希望韩素音“能以某种方式来把这个历史事实加以澄清”,“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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