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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

书籍:宋庆龄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宋庆龄辞典》第549页(867字)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反法西斯盟国为巩固战争胜利成果、维护战后世界和平与安全而建立的国际性组织。

最早提出建立新的国际组织的设想是1941年8月14日美、英两国首脑签署的《大西洋宪章》,表示希望待摧毁纳粹暴政后能建立一个“广泛而永久的普遍安全制度”。这一提法后来被盟国普遍认为是未来国际组织的同义语。

1942年1月26个反法西斯国家签署的《联合国家宣言》接受这一设想。1943年10月30日美、英、苏、中4国政府代表签署的《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明确宣布:“有必要……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1944年8-10月上述4国代表分两个阶段在华盛顿附近的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签署《关于建立普遍性的国际组织的建议案》,建议未来的国际组织定名为“联合国”,规定联合国的宗旨、原则、会员国资格、主要机构的组成和职能。这样,联合国宪章已初具雏形。

1945年4月25日在美国旧金山召开有50个国家的282名代表参加的联合国制宪会议。6月25日会议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和作为“宪章构成部分”的《国际法院规约》。

26日50个国家(以后又加上波兰)的代表在宪章上签字。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

根据宪章规定,其宗旨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为实现上述宗旨,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原则是: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应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不得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等。

联合国的主要机构有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联合国总部设在纽约。联合国建立后,起了积极作用。

但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常遭大国的曲解和践踏。

1951年宋庆龄在为世界和平理事会杂志《保卫和平》作的《论和平共处》中指出:“战争贩子们歪曲了它的面貌,使它不能被辨认。我们必须挽回联合国在初成立时所透露的光明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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