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30页(419字)

一国政府专门设置机构,对本国出口厂商或商业银行向外国进口厂商或银行提供的延期付款商业信用或银行信贷进行担保,当国外债务人拒绝付款时,由这个国家专门机构按承保的金额给予补偿。

即国家担保机构与本国出口厂商或供款银行的关系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这是国家用承担出口风险的方法鼓励扩大商品出口和争夺海外市场的一种措施。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的业务项目,通常是商业保险公司所不承担的出口风险,主要有两类:(1)政治风险,是由于进口国发生政变、革命、战争以及因特殊原因政府采取禁运、冻结资金、限制对外支付等政治原因造成的损失,可由国家担保机构给予补偿;(2)经济风险,是由于进口国或借款银行破产而无力偿付、货币贬值或通货膨胀等经济原因造成的损失,可由国家担保机构给予补偿。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是一种国家出面担保海外风险的保险制度,承保金额一般为贸易合同金额的75%-100%,收取费用一般不高。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