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39页(350字)

提供拍卖场所和各种服务,组织拍卖业务活动,或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拍卖商品,在一定的时间以公开叫价竞购的方法,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方,事后向原货主收取一定费用或佣金作为报酬的公司、商行或拍卖经纪人。

通过拍卖进行交易的商品大都是一些不易标准化的,或是难以久存的,或是习惯上采用拍卖方式进行的商品。如茶叶、烟叶、毛、皮毛、木材等。拍卖商品大多都有拍卖中心。

拍卖商大体分三类:(1)经纪人代售商。

通常向生产商提供贷款,在拍卖中既可以代表卖方,又可以代表买方。(2)专营商。

专营拍卖业务,自己出资,自担风险,自负盈亏,收购习惯拍卖的商品组织拍卖,同时可以以代销方式出售属于卖主委托的拍卖商品。(3)由畜牧场主合作社、联合会、协会所组织的拍卖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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