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22页(238字)

航空运输公司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同时也是托运人与航空运输公司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

但它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凭此提取货物。收货人提货须凭航空公司发出的提货通知单。

航空运单正本一式三本,副本至少六份。正本运单第一份交托运人作为货物收据,第二份由承运人留存作为记帐凭证,第三份则随货同行,到目的地后交给收货人作为接收货物的依据。

副本则分别发送给代理人、目的港、第一、二、三承运人收存和提货收据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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