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28页(231字)

船舶到达装货港开始装货前,由船长向租船人根据当时船上燃料、物料、淡水及其他供应品的实际情况宣布本航次可以承运货物吨数的行为。

由于程租船的运费是以租船人实际的装货数量交付的,所以船方希望充分利用船舶的载重吨和容积,以获得较多的运费。但在签定合同时,由于种种因素,无法确定装船的具体吨数,故常规定一个上下的机动幅度,具体装船时的吨数应在合同规定的限额内。如租船人未能按宣载数备足货物装船,则要支付空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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