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49页(481字)

《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简称。

1921年由国际法协会起草,于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由26个国家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该规则因于1921年首次在海牙草拟,故习称《海牙规则》。它是解释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通则,其核心是规定海洋运输承运人在提单中应承担的义务,对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赔偿限额,以及其享有的免责范围。《海牙规则》是海上运输方面的一个重要公约,至今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其中有的直接采用,有的据以订立国内法。《海牙规则》对其适用的提单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承运人与货主之间一旦发生争议,必须依据《海牙规则》处理。《海牙规则》以公约形式规定承运人对承运货物应负的最低限度责任,限制了承运人在提单中滥列免责条件的做法,从而使货方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某些保障,对缓和承运人同货主之间的矛盾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发展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业也是有利的。但《海牙规则》的内容仍然倾向于偏袒承运人的利益,其中规定承运人的免责条款竟达17项之多。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弊病显得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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