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互有过失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83页(694字)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保单中的一条有关货物运输责任的条款。

其主要内容是:如提单订有“船舶碰撞互有过失条款”在被保险人负比例责任时,保险人可以赔偿。按“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规定:船舶碰撞互有过失时,两船上的货物损失由过失船舶各按过失程度比例赔偿。由于一般提单均订有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在船舶行驶途中的疏忽免责条款,承运人对其所承运的货物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货物所有人只能向对方船舶追偿到该方过失比例的部分。

但是,美国没有参加这个公约,根据美国的法律,对于互有过失碰撞所造成的损害,不论责任大小,各负50%的责任,而不是按过失比例分担。

而且,美国法律不仅规定对人身伤亡负连带责任,对财产损害也规定负连带责任,因此,在船舶碰撞互有过失的情况下,货物所有人若在美国起诉,则可以向承运船摊回50%的赔款额。美国的这种碰撞损失赔偿处理办法,既不符合1910年碰撞公约规定的精神,也不符合承运人与货主签订的运输合同上有关航海过失免责条款的规定。

所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自1951年以来,凡是去美国的载货船舶在其租船合同或提单上均载入“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在合同中载入这种条款,是为了使载货船舶的承运人可向自己的货主追回其赔付给被碰撞船舶方的本船货物损失的50%的数额。因为该条款明确规定:货物所有人应向承运人退还他从对方获得承运过失比例的赔款。一般认为,美国法院承认租船合同中的互有过失碰撞条款的效力,但是否承认提单中的这种条款的有效性则是有疑问的。我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已将此条款作为一项责任范围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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