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财产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87页(321字)

以对外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对外财产的对象主要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财产(包括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的财产;使用中国银行外汇贷款进口的各种设备或原材料;外国驻华使馆或驻华机构的财产;外国人在我经济特区投资的企业财产或委托我代售、销售的商品以及外籍人员的个人财产。对金银、珠钻、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画、古书、高级艺术品、电脑资料,需与保险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备安全防范措施,才能投保。

对有价证券、票据、现金、文件、帐册、图样、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不能投保。

保险费率参照国内企业财产保险费率和国际通行的费率订定,分工业类、仓储类和普通类三种,期限分为年度保险和短期保险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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