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境货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25页(460字)

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对同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属于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国家的收、发货物,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对于同我国未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方可准予过境。属于国家严禁进口之列的货物不得过境。过境货物进境时,经营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报关单》一式四份;(2)过境货物运输单据(运单、装载清单、载货清单等);(3)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发票、装箱清单等)。

过境货物出境时,经营人应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递交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其他有关单证。

经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关封或货物无讹后,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放行章,在海关监管下出境。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

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出境的货物,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