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展览品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33页(576字)

海关依照法律、法规对出境展览品实施具体的监督、检查以及办理其他有关海关手续的行为。

出境展览品系指举办经济、贸易、文化、科技等展览会或者参加博览会而运出的展品,以及有关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小卖品和其他公用物品。展品出境和复运进境时应向海关申报办理下列手续:(1)出境时,出展组织者或其代理人应将列有唛码、件数、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的展览品清单一式两份,注明批准机关批准文号,连同有关的运输单据,向出境地海关申报;(2)展品复运进境时,出展组织者或其代理人应将展品清单一式两份,注明原出境日期、地点、运输工具名称、展出国家或地区,以及在国外展出期间对展品的出售、赠送、放弃、消耗或者留给我驻外机构使用等处理情况,连同运输单据,向入境地海关申报;(3)出境展览期间,出展单位在国外购买、接受的物品、样品、礼品和其他资料,应另行包装并开列清单,向入境地海关申报。除工作人员在外国购置的供集体使用的食宿用具外,其他所购物品均应向海关交验外经贸部的批准文件。此类物品按海关有关规定予以征税或免税。

出展人员的个人物品,不准混装于展品容器内。出境和复运进境展品以及其他物品必需接受海关的查验;如果出展单位要求将复运进境的展品运至它所在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时,入境地海关可按照“海关监管货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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