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常驻机构进口公用物品的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44页(365字)

海关对有关外国机构进口办公用品所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这些机构包括:(1)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机构;(2)外国民间经济贸易团体常驻机构;(3)外国常驻新闻机构;(4)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机构;(5)其他外国常驻机构。常驻机构进口办公用品和机动交通工具,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免领进口许可证进口;在进口时,应填具“进口货物报关单”,连同“申请表”、发票等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查验免税放行。外国政府同中国政府订有协定的,按协定办理。进口的公用物品只限自用,不得在境内私自出售。如需出售,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售给指定收购部门,并照章补税。违反海关对常驻机构公用物品进口管理规定的,按有关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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